网络时代“舆论审判”问题的刑法教义学析解
网络时代“舆论审判”现象继承并放大了传统媒体时代的特征,但问题的基本结构与特征是一致的.该问题在我国的特殊表现形式为:舆论可以被纳入刑法适用过程,并对定罪量刑产生实体法而非程序法上的影响,这使得舆论可以“在法律所允许的框架内”对审判结果施加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本来存在于“法外”的社会现象——舆论效应——与“法内”(刑法规范)的场域展开了不同范式的“对话”.而从学理上分析,刑法学与舆论效应之间原本并不存在对话的通约性,但我国刑法对实质正义的偏好,使得这种“对话”透过形式一实质相统一的以社会危害性为核心的定罪与量刑理论得以实现.一方面我国实定法规范并未排斥舆论对审判的影响,另一方面学理分析又否认了这种接纳的形式理性,这一内在矛盾是我国“舆论审判”现象的症结所在.考虑到同样兼容实质理性的德国刑法学体系对舆论效应具有免疫力,这种免疫来自德国刑法学体系的内在逻辑构建.此即解决舆论审判问题的“釜底抽薪”之道.在有针对性地比较了中德刑法在定罪、量刑问题上的教义学差异点之后,本文探索了培育我国刑法规范场域“舆论免疫力”的具体路径.
网络舆论、舆论审判、规范涵摄、形式理性、量刑情节、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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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4;G206.2;S816.7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5FFX026
2018-1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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