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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捕诉合一”模式的正当性及其限度

引用
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改革既要遵循司法规律,更要契合司法实践之需要.作为我国“议行合一”政体下的二级权力形式之一,我国检察权具有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双重属性.其中,具有司法属性的审查逮捕权和兼有行政属性的公诉权是当下检察机关的主要权能,这也是我们讨论“捕诉合一”模式正当性的制度基础.从司法实践层面看,“捕诉合一”模式在实现诉讼目的和提高效率、强化监督和两法衔接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以司法制度改革和检察制度创新为契机,在研究“捕诉合一”模式的内涵、特点、性质和历史沿革后,本文指出:若对“捕诉合一”模式适用的条件、类型、程序和救济方式等予以适度的规范和限制,从现实功效和制度自信的角度来看,其改革具有一定的正当性.

捕诉合一、正当性、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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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2018年课题《法律解释规范性研究》”项目CLS2017C01”的阶段性成果及2011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的成果

2018-1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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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法杂志

1007-9017

11-389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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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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