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责任制改革中检察一体化的完善
我国司法责任制改革突破以“检察院”为检察一体化对象的窠臼,试图重构检察官之间的关系,检察一体与检察官相对独立成为其中的核心问题,事关改革成败.司法责任制改革明确了“审批型”指令权,肯定了下级检察官办案的相对独立性,并以责任机制保障其指令的合理化,但仍存在制度设计不合理、不全面的问题.进一步改革应当着眼于规范检察长审批型指令权,完善事前指挥权、事后纠正权,强制指令权主要限于统一裁量标准、统一法律解释,以体现检察一体化;为尊重检察官的办案权,检察长只能以办案方式改变下级检察官事实和证据的认定,并赋予下级检察官请求上级行使职务移转权和职务收取权以及有限的不服从权;需要细化责任机制,下级检察官对部分事项不能因为服从命令而免责.
检察一体化、司法责任、指令权、司法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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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 ;D9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检察理论研究课题”GJ2016C16”及江西省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重点课题的阶段性成果
2017-12-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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