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食品安全法》之衔接——福喜事件若干问题钩沉
食品安全犯罪屡禁屡发的原因不在于法律规定的“不够严”而在于“不够细”,刑法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食品安全法》的衔接不畅是造成该罪在食品犯罪案件中适用困境的根本原因.以回收食品、过期食品作为原料再生产的食品应当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不合格产品”.保质期兼具事实属性与法律属性,擅自延长、修改食品保质期,或者以超过保质期的原料生产食品,销售金额超过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犯罪.以“冰鲜转冰冻”方式生产的冷冻肉制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不合格食品,在销售金额超过五万元的情况下,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
福喜事件、食品安全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保质期、冰鲜转冰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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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4;S56
2017-09-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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