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犯处罚的反思与限定
社会关系与状况日趋复杂的现代化社会,仅仅通过行政干预已经不能够应付日益错综复杂的形势.以控制风险、保障安全为名的行政犯正大举进入各国刑法体系.一方面,行政犯立法的膨胀从一个侧面代表了世界刑法的发展趋势.另一方面,对在社会治理中过度依赖刑法须保持应有的理性.坚持形式理性为基础,以目的理性作为形式理性的补充.重视”法理”兼顾”情理”,在入罪时遵循形式解释,出罪时考虑实质解释.实现刑法体系的形式理性与刑事政策的目的理性统一,明确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与行政犯的界限.行为人由于实体瑕疵、程序瑕疵和在价值选择的两难境地中做出的行政违法行为,则不具有刑事处罚的必要.
行政犯、形式理性、目的理性、谦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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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2015年海南省创新科研课题”行政犯处罚的反思与限定”项目编号:Hys2015-32的阶段性成果;2015年海南大学青年基金项目”《刑法修正案九》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项目编号:qnjj1501的阶段性成果.
2016-04-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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