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公司分拣员窃取邮包行为定性盗窃罪之刑法教义学可行性路径分析——以杨某窃取邮包二审无罪案展开
快递公司员工在分拣作业过程中利用暂时接触、经手邮包的便利条件窃取邮包后私自取出内装财物自用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根据职务侵占罪”侵占单一手段说”,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手段只包含侵占,不含盗窃、诈骗等,分拣员利用职务便利窃取邮包,只能成立盗窃罪.根据法条竞合普通法准用论,分拣员的行为同时涉及适用盗窃罪(普通法条)和职务侵占罪(特别法条),如果职务侵占罪规定的法定刑过低或者入罪门槛过高,只要刑法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即可适用盗窃罪定罪处罚.根据封缄物理论(区分说),分拣员开包取走内装财物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寄件人(委托人)的占有,构成盗窃罪.
分拣员、盗窃、职务侵占、普通法准用论、封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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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受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项目资助;同时系2015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刑事检察领域正当防卫疑难问题研究”项目编号:GJ2015D19研究成果.
2015-12-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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