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死刑立即执行犯赦免请求权之保障
赦免是国家偶尔无条件或者有条件地对刑罚的全部或部分放弃.对于死缓犯、无期徒刑犯,新中国建国以来不仅适用正式的特赦令赦免过,而且也曾通过特赦令外的形式行过”赦免”之实.然而,对于死刑立即执行犯却从来不曾给予过赦免请求权,也未曾有过赦免死刑不立即执行的实例.给予死刑犯赦免请求权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要求保障的一项程序性权利.我国国内法在此方面的规定却付之阙如.为此,有必要对赦免权之正当根据和性质进行研究,在此基础上归纳出赦免的实质事由,设计出与历史实践并行不悖的、”自下而上”的”申请—特赦”程序,以便实现对于死刑立即执行犯赦免请求权的切实保障.
死刑立即执行犯、赦免请求权、特赦、程序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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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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