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的风险与有责的轻率或疏忽:风险创制型犯罪刑法规范建构的挑战与困惑
当代刑法规范体系没有区分行为规则问题与裁判原理问题,而只是通过建构主观构成要素界定规则的方式单方面强调裁判原理问题,最终导致刑法无法提供判断禁止风险的行为规则.以主观责任要素界定风险创制型犯罪无法准确描述法律禁止的风险,难以提供有效的行为规范指引,同时导致法律禁止风险规范界定主观化.从客观风险的角度界定行为规则有助于刑法引导社会公众行为认知的功能发挥.风险创制型犯罪刑法规范建构逻辑的问题在于结果(包括法律禁止风险在内)与责任之间的关系过于疏远.系统化地对行为规则与裁判原理进行分离,有助于刑事立法重视风险界定,并且能够有效避免以主观责任要素为核心建构风险创制型犯罪刑法规范.
风险、轻率、疏忽、风险创制型犯罪、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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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35;D630;H146.3
2015-10-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27-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