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重复评价之刑法展开与贯彻
重复评价是对同一事实的同一不法内涵和罪责内涵的重复考量.禁止重复评价对象包括定罪量刑的所有事实,由于同一事实上可能存在不同的不法内涵和罪责内涵,而同一事实的同一不法内涵和罪责内涵也存在程度之分,对于重复评价的认定不能根据评价次数判断,而应根据对不法内涵和罪责内涵的评价是否重复为标准.刑法立法和司法均应避免重复评价.刑法立法对于切实因为正义外的功利因素而重复评价的,应当明确司法适用标准并协调刑罚配备;在司法适用中,定罪事实不得重复评价,定罪事实对量刑的影响表现为启动刑罚并确定法定刑,除此之外,定罪事实不得作为量刑情节.
重复评价、事实、评价程度、不法、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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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社科规划项目“刑事政策的刑法转化研究”项目编号:2014BS051的阶段性成果.
2015-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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