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化事由与免责事由——兼论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解构
对正当化事由与免责事由进行区分,可以更为精确地表述行为的性质,而且,这还是当前“双轨制”处罚体系适用的前提.但是,形式标准说、必要防卫标准说和伦理说等都难以划分两者,最终只能根据法益保护“基本规范”揭示两者的不同.免责事由为裁判规范,其之模糊性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基本规范的消极要素的正当化事由系行为规范,其之判断应坚持客观主义的立场;有些辩护事由具有双重性,既能阻却部分违法,也能阻却部分责任.坚持两者的分立,不违反禁止多重评价原则.
正当化事由、免责事由、民法、刑法、责任
本文是作者主持的青岛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项目编号:QDSK1401059前期成果.
2015-06-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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