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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和解案件司法公信力的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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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保障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的司法公信力,应在刑事实体法中将刑事和解规定为法定量刑情节,在民事实体法中明确规定民法基本原则适用于当事人刑事和解协议,明确该协议的附条件性及其在民事实体方面的拘束力.应完善当事人和解公诉案件的适用条件、标准及程序,将和解成功作为不起诉的法定依据之一.应将刑事和解过程中的陈述明确规定为附带民事诉讼中自认的特殊表现形式,并根据和解协议是否履行以及刑事和解成功与否,允许当事人一方单独就刑事和解增加的支出提起民事诉讼.还应完善刑事和解案例指导制度,优化刑事和解案件评价机制,完善刑事和解监督制约机制.

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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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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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法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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