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文本视角之刑法第3条和第12条关联性解析
刑法第3条是罪刑法定的规定,它以第452条对现行刑法有效性为基础而展开,但并不含有刑法不溯及既往所必有的三个自然时日之结构,因而它无法容纳不溯及既往意涵.刑法第12条在秉持刑法有效性基础上,专门对刑法及其修正案施行日前实施终了的旧行为,如何适用罪刑法定做了制度层面的规范性设定:它包含了第3条的全部意旨,只是仅限定其适用于旧行为.在实现有效性刑法法源的基础上,大力弘扬有利于行为人刑事处遇的改善,选择性地设定罪刑法定及其适用,而不溯及既往只是其选择性适用的表现之一;因而它才是刑法不溯及既往的全部意蕴所在,且含有该义项所必需的三个自然时日.就地位与意义而言,第12条远远超出第3条意旨,尽管由于其适用的对象与场合要小于第3条.
刑法第3条、刑法第12条、罪刑法定、法源有效性、罪刑法定选择性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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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4;G219.29;I0-03
江西省高等学校人文重点研究基地招标项目;江西省社会科学基金规划项目;江西省重点学科建设项目
2015-02-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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