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检察院参与死刑复核监督程序研究
现行《刑事诉讼法》确定了死刑复核检察监督原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修订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对此作了细化规定,其中第606条、607条、609条、611条规定了省级检察院参与死刑复核监督的条件、作用等,有利于防止死刑复核检察监督流于形式,强化死刑复核检察监督的效果,实现死刑复核检察监督中检察资源的合理配置;同时,也存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省级检察院的依赖性较强、两级院的衔接程序不畅、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省级检察院的制约不足等问题,应坚持职、权、责相统一原则、检察效率原则、权力制约原则,保障最高人民检察院履职的客观性、全面性以及死刑复核检察监督的效率、效果.
死刑复核监督、省级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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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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