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人审前转处协议制度的发展
审前转处协议,肇端于少年微罪案件的处理.20世纪90年代初,联邦检察官将其扩张适用于法人犯罪案件.“后安然”时代,审前转处协议成为处理上市公司、跨国公司犯罪案件的常规模式.这种模式最大的特征是:在未经法院定罪和量刑的前提下,仍可以要求涉罪法人履行缴纳罚金、支付损害赔偿金、聘任独立监事、撤换公司高管等法律义务,因而是一种无需定罪的惩罚.这一制度勃兴的逻辑基础是要避免刑罚的水波效应—起诉和定罪法人对与法人犯罪行为无关的投资者、雇员、养老金领取者、客户等无辜的第三人利益的严重侵害.在法人审前转处协议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检察官拥有一边倒的、几乎不受任何制约的裁量权,从而埋下权力滥用的空间.为此,美国司法部颁布了一系列有关起诉法人的诉讼指南,予以相应的内部规范.然而,内部制约机制总有其局限性,因而有必要引入外部制约机制,由法官对审前转处协议的内容及其履行进行相应的司法监督.
法人犯罪、审前转处协议、水波效应、独立监事、司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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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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