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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教唆之下被教唆人的诉讼救济——以刑事诉讼条件理论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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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唆特指诱发犯意型的诱惑侦查,其因具有违法性而被世界各国禁止.对于被教唆人的诉讼救济,目前已发展出减刑说、无罪说、证据排除说和不起诉说,但救济效果均不理想.遏制国家教唆的最佳途径应是釜底抽薪,对刑事诉讼程序整体禁止.这就需要引入刑事诉讼条件理论,将诉讼视为一个整体,并将刑事诉讼理解为一个包括刑事追诉、实体形成和程序的三面构造,充分重视刑事追诉面向的特殊意义.此外,还应从诉讼法角度对国家刑罚权进行全新理解.国家教唆构成诉讼条件的欠缺,国家没有刑罚权,不得对被教唆人发动或维持刑事追诉.具体到诉讼实践中,在不同阶段应以特定的方式终止刑事诉讼.

国家教唆、诉讼救济、诉讼条件、刑事追诉、刑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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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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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法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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