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证据规则的修改与完善——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证据”章修改建议
由于立法理念、技术等方面的不足,《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部分条文存瑕疵和不足.《规则》中有关证据条款的修改、完善应综合考虑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及“两个证据规定”的合理内核,积极关注、回应司法实践,并可适度借鉴最高法院解释和公安部规定.《规则》应通过列举明确证据裁判原则的适用范围,并采用正、反双向规定的强势表述方式,进而明确规定“证据”的具体内涵和外延.关于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的规定应置于总则.关于证明力判断、证明标准具体适用、刑讯逼供认定均应作出易于操作的解释.在行政执法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衔接问题上,应明确适用的证据种类,并就采用言词证据的例外情形作出明确规定.应明确界分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和瑕疵实物证据补正规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两个证据规定”、证据条款、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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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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