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后处分财物行为的刑法评价——基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之考察
盗窃后处分财物行为并非理所当然地构成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如果事后处分行为侵害了新的法益,或者扩大了原法益的侵害,应单独评价定罪.盗窃真实有效的金融票证等特定财物后使用的,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需独立定罪.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后持有的,若持有数量未超出正常范围的,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或纯事实行为,持有数量超出正常范围的,成立持有型犯罪.盗窃种类物后毁坏的,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盗窃特定物后毁坏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普通赃物后出售的,若第三人为善意的,构成诈骗罪;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后出售的,应以盗窃罪和贩卖毒品罪等并罚.盗窃财物后非法生产、制造、伪造和变造的,应以盗窃罪和事后之罪并罚.
盗窃罪、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处分行为、刑法评价、法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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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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