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对犯罪论体系的逆向选择
从犯罪论体系的司法缘起入手,展示该理论源于司法需求的演进过程.域内外因司法文化根基、司法追责方式、司法诉讼规则的不同而形成了形态各异的犯罪论体系.因受刑法解释学的制约,适用于我国司法的犯罪论体系内容应包括犯罪概念、“四要件”犯罪构成、与犯罪相关的特殊形态,并结合我国的诉讼模式和司法证明规则,充分说明当前体系是中国司法的必然选择,总体上属于一种偏重“找法”的司法技术型体系.
司法实践、体系要件、逆向选择
3
2014-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