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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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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押人员的权利受到侵犯或者存在侵犯之虞时,如果没有救济渠道,再美好的权利宣示都是一纸空文.尤其是当律师帮助、非法证据排除等机制失灵时,救济机制就不折不扣的成为了在押人员的“安全阀”.在押人员的权利救济大致可以分为两种模式,即以荷兰为代表的准司法救济和以美国为代表的司法救济.目前中国以派驻和巡回检察为主体的看守所监督机制尚无法给予在押人员全面的权利救济渠道.而荷兰的经验对于完善中国看守所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无疑更有借鉴意义.本文以荷兰的监狱投诉处理机制为样板,并以芜湖的试点为模型,对中国看守所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的改革与完善提出了初步的设想.

刑事诉讼法、在押人员、权利保障、投诉处理机制、荷兰模式

D925.2;F842.6;F426

2014-06-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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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法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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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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