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机关在财产刑执行中的角色分担
财产刑属于公法之债,债权属性使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具备正当性基础,而公法属性则意味着财产刑执行程序并非民事执行的简单套用.我国现行法律将财产刑执行完全交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执行,忽视了其他司法机关在财产刑执行中应有的角色担当.在财产刑执行中,人民法院宜承担执行主体角色,而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扮演执行债权人角色并主要承担财产查明职责,而公安机关在协助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履行相应职责的同时,在担当执行威慑主体方面大有作为.
司法机关、财产刑执行、角色分担、执行威慑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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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中国强制执行法体系研究”12JJD820012
2014-04-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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