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败公约》规定的特殊侦查手段的实施状况与困境
《反腐败公约》第50条要求各国为有效打击腐败应允许使用控制下交付、电子或其他形式的监视和特工行动等特殊侦查手段.作为《反腐败公约》缔约国,我国将这些特殊侦查手段纳入了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的“技术侦查”一节.然而从法条本身看,现有的规定还存在条文笼统、授权多制约少、缺少权利保障规定等问题,导致实践中出现了滥用特殊侦查手段的情况.目前我国的特殊侦查制度面临检察机关的决定权与执行权分离、贪腐案件诱惑侦查的适用性不明、特殊侦查合法性审查不力等困境,亟待加以明确或解决.
《反腐败公约》、特殊侦查手段、检察机关、贪腐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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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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