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支付能力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的认定问题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罪名.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了本罪的术语界定、定罪量刑标准、单位犯罪等问题,但对实务中争议较大的“支付能力”认定问题却未涉及.本文围绕支付能力认定中权利保障均衡实现难题进行经济分析,进而主张应在现有条件下进行以利润为导向的企业法人支付能力精细化认定,并探讨支付能力认定的证明责任,提出藉以建立劳动报酬保险制度来实现支付能力认定的观点.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支付能力、利润、劳动报酬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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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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