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9017.2013.12.010
论刑事辩护律师会见权的实现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完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律师会见权方面体现了对律师有效辩护权的尊重与保障.但新《刑事诉讼法》对律师会见权的规定仍然有改进的空间.为了有效地保障律师会见权的充分实现,本文拟从安排会见机关的中立化和救济途径的完善化两个方面进行机制建构.一方面,将犯罪嫌疑人的羁押由非隶属于侦查机关的其他机关负责和实施,实行侦羁分离.另一方面,应当将违反会见权所取得的证据纳入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通过司法解释赋予被告人及其辩护入进行程序性救济的权利.
会见权、有效辩护、侦羁分离、程序性制裁
D92;DF7
2014-02-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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