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9017.2013.12.006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出罪之实践反思与机制重构
我国的刑事法律规范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设置了有限的出罪条件.但是,司法实践中,由于出罪理念的缺乏,将大量原本符合出罪条件的恶意透支行为排除在出罪范围之外,偏离了法律规范,而以“罪轻”代替“出罪”的折中式处理方法极易引起处罚上的不合理,也与刑法的谦抑性不符.根据当前我国的刑事司法体系,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之出罪上,应遵循司法非犯罪化的方式,一方面,公安机关立案之前积极敦促恶意透支人偿还透支款息,另一方面,合理运用“但书”条款,对于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于立案前偿还全部透支款息而于审判前偿还,且在“数额较大”范围、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均较小的恶意透支行为以无罪论处.从而纠正当前我国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行为高度犯罪化的趋势,实现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刑事司法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出罪
D92;DF6
2014-02-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4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