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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9017.2013.12.003

论共罚的事后行为

引用
共罚的事后行为并非当然的“不罚”,而是与前行为一道进行了“共罚”.共罚的事后行为是包括的一罪.在刑法对前行为不能评价之时,如果事后行为的诉讼时效尚未届满,则对事后行为可以进行评价.共罚的事后行为只能存在于状态犯中,即成犯和继续犯无其存在的空间.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前行为之后具备了刑事责任能力,如果实施事后行为,可能属于共罚的事后行为.行为人仅参与事后行为,主行为人的事后行为属于共罚的事后行为,但行为人仍可就事后行为之罪,成立共同正犯、帮助犯或教唆犯.本犯教唆他人实施事后行为的,也可能成立共罚的事后行为.

共罚的事后行为、本质、诉讼时效、状态犯、刑事责任能力、共犯

D92;D9

2014-02-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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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法杂志

1007-9017

11-3891/D

2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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