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9017.2013.10.001
法益批判论——以犯罪未完成形态基本理论为突破口
本文通过解读法益在我国刑法理论上的地位、概念、分类及其功能,同时凭借对法益理论在犯罪未完成形态中重点概念澄清、处罚正当性依据和从轻或减免处罚根据中的适用等三个问题的具体展开,得出法益有如下几点缺陷并且值得我们注意:法益理论为保持其生命活力,其概念内涵总是呈现出狂放不羁、与时俱进、开放包容、兼收并蓄的姿态,应对其加以限制,没有限制就等于没有自由,法益内涵自由扩张实则为无秩序之象征;法益理论对犯罪未完成具体问题的解决不具有全面总括性解释或刑事政策机能,只能采法益原则为分析角度之一,不能全盘接受法益原则对刑法理论的解说;实然层面上,在法益理论指导下的我国刑法重视社会保护机能多于人权保障机能;在引进法益侵害之说并进而取代社会危害性学术地位时,应考虑并且克服社会危害性本身的缺陷.
法益侵害、法益批判、犯罪未完成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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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G40
2013-12-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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