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9017.2013.09.007
监管渎职犯罪的主体问题研究
监管渎职犯罪主体是负有特定监督管理义务的监督管理者,应根据监督管理义务标准和监督管理权限标准加以界定.具体认定时,还应按照“危险源支配”原则、“以直接行为人为起点向上追查”原则、“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加以认定,区分四个层次的监督管理者的责任,即具体监督管理者的责任;分管领导的责任;主要领导的责任;上级领导的责任.
监管渎职、监督管理者、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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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 ;DF6
作者主持的2011年度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课题《监管渎职犯罪研究》11YBA337;中南林业科技大学青年基金项目2012ZB03;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基金项目101050025
2013-1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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