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9017.2013.09.006
嫖宿幼女罪司法适用新论——以刑法解释利益平衡为视角
当前并无废除嫖宿幼女罪的法理依据和司法实践基础,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是法条竞合关系,保留嫖宿幼女罪不会造成对犯罪人处罚偏轻的问题.与幼女发生性交,应分不同情况处理:嫖宿幼女,且不具备强奸罪加重情节时,以嫖宿幼女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嫖宿幼女且具备强奸罪的加重情节(如对象为多人)时,以强奸罪加重情节定罪处罚,即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14到16周岁的未成年人嫖宿幼女的,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嫖宿幼女罪、强奸罪、司法适用、法条竞合
9
D92;D9
司法部2013年中青年课题《刑法解释的利益平衡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2SFB3014的阶段性成果之一,上海市高水平特色法学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工程085工程
2013-1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4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