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9017.2012.10.010
论新刑诉法第34条和第267条确定的辩论种类——兼论《法律援助条例》的修改
2012年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了辩护制度,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尤其是新法第34条和第267条对原有规定作了较大调整,由此也带来了辩护种类命名上的分歧.被追诉人申请的法律援助是为狭义的法律援助辩护,而办案机关依职权通知的法律援助是为传统意义上的指定辩护;二者虽可统摄于广义的法律援助辩护概念之下,但使用指定辩护更具有妥当性;使用这些概念时需注意其分类标准与适用范围,否则容易产生混乱.同时,《法律援助条例》与新刑事诉讼法存在诸多不协调之处,需要尽快修改.
刑事诉讼法、指定辩护、法律援助、种类
D92;D9
2013-01-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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