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9017.2012.06.014
论新刑诉法中看守所的预防刑讯功能
看守所之所以作为羁押场所出现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体系之中,应当归结于刑事诉讼法羁押制度的需求.羁押是刑事诉讼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至少从时下的社会发展状况看是这样的.离开羁押制度,看守所制度也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了.因此,看守所展现的形态模式,是由刑事诉讼制度所决定的.而看守所在我国刑事诉讼体系中所承担的角色,也伴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不断完善,而悄然发生着改变.2012年的新刑诉法突出了看守所在诉讼活动中的主体地位,使之成为独立、唯一的未决羁押场所,不依附于其他办案单位.尤其是强化了其预防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现象的重要功能.
看守所、新刑诉法、羁押、刑讯
D92;D91
2012-09-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88-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