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9017.2012.05.011
论法庭犯罪现场勘验的规范结构和内容
刑事案件事实审理者可依当事人申请或依审判职权启动对犯罪现场的勘验.由于法官借助感官作用直接就犯罪现场之客观性进行考察并形成心证,与现代刑事诉讼证明体系的形成是由一个个口头证言来构建的要求相违反(如交叉询问规则、直接言词原则),因而是一种比较特殊的证据调查方法.为保证此种调查方法的正当性,各国法制均对法庭现场勘验设置严密的程序.以此为借鉴,我国需着重就庭外现场勘验的启动、当事人的参与、法官的勘验记录三个方面进行补充和完善.在法庭实施现场勘验时,法官应当依证据规则或自由裁量对犯罪现场的合法性、真实可靠性和证据适格性进行审查判断.
公判勘验、犯罪现场、规范结构、审查判断的内容
D91;DF7
2012-08-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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