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9017.2012.05.003
产品缺陷隐瞒与法人犯意认定——从丰田“召回门”事件切入
法人犯罪的成立,既需要具备客观要件,也需要具备主观要件.法人犯意的认定,不能简单地将法人雇员的犯意直接归属于法人,而应当将法人作为一个独立的人格体来对待,从法人整体的组织结构、决策程序、政策文化等方面来考察其犯意内容.在涉及产品质量的犯罪中,隐瞒产品缺陷是认定法人犯意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隐瞒产品缺陷是违反行业文化的悖德行为,是法人犯意认定的基础.如果所隐瞒的产品缺陷是国家法律、行业规范所明确禁止的,则悖德程度严重,足以认定存在犯意.在丰田“召回门”事件中,丰田公司之所以最终未被诉诸刑事审判,根本原因在于其并未向公众隐瞒产品缺陷.
丰田"召回门"、缺陷隐瞒、斑马案、法人犯意、悖德性
D92;D9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2012-08-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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