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7-9017.2012.03.012

律师在刑事和解中的角色

引用
刑事和解的诉讼构造可以归结为两种模武,即“司法机关—加害方—被害方”的必要构造模式和“司法机关—加害方—被害方—调解人”的合理构造模式,司法机关在刑事和解中不宜同时作为调解人出现,调解人应在律师等民间人员中选任.律师在和解构造中有两种角色,一是作为辩护人、代理人参与和解,在和解程序的启动、协商、监督中发挥作用;二是作为独立调解人主持调解,在多数情况下比普通人民调解员的主持更为适宜.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已有制度框架内,建立律师独立调解人制度,有利于刑事和解的健康发展.

刑事和解、诉讼构造模式、律师、调解人

D92;DF7

2012-09-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7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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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法杂志

1007-9017

11-3891/D

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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