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9017.2012.03.010
结论如何“唯一”?——基于《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的演绎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规定了死刑证明“结论唯一”的新标准,表明相关部门明慎用刑的“慎刑”思想.但从心证形成的相关制度环境观察,因庭审实质化的阙失,实践中无法祛除的“印证”证明模式,以及特殊的反映论认知模式的掣肘和其他监督制约措施的不足,“结论唯一”的心证标准实际上无法企及,表现出一种理想主义色彩.走出当下死刑证明标准的困境,需要转变诉讼及证据和证明理念,重新解释“结论唯一”以恢复其中的主体性意蕴,推进庭审的实质化,摒弃“印证”证明模式,并辅之以其他相应制度的完善.
死刑证明标准、刑事证据、庭审方式改革
DF7;D92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两个证据规定'的实证分析、法理阐释与制度完善"成果11XKGJ06;教育部2010年重点研究基地项目:"诉讼模式转型中的制度变迁:以刑事证据制度、辩护制度、执行制度为样本"10JJD820011
2012-09-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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