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社会语境下我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事立法的转型
《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安全类犯罪进行了修正,特别是将“卫生标准”修订为“安全标准”体现了刑法对《食品安全法》基本理念的呼应和统一.但是,当前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已经不能再被视为是一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型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风险社会语境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应当上升到公共安全的高度予以理解,并在此基础之上,对此类犯罪进行抽象危险犯的立法改造,增加持有型危害食品安全类犯罪.严密刑事法网,将“生产、销售”修改为“生产、经营”,实现与《食品安全法》的规制统一.面对食品安全风险,刑法应当有所为、有所不为.
食品安全犯罪、风险社会、安全刑法、抽象危险犯
D92;F2
2011年江苏省法学会一般课题“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研究”SFH2011B06
2012-06-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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