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以食品安全犯罪本罪的立法完善为视角
在当前食品安全的严峻形势下,刑法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当进一步强化对食品安全的保护作用.刑法修正案(八)不仅对食品安全的本罪进行了相应的修改,还特别设立了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失职罪,对食品安全的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需要注意的是现行刑法关于食品安全本罪的规定依然存在犯罪归属体系错误、主观罪过范围过窄、犯罪行为规定不全面、罚金刑规定过于原则、资格刑缺失等不容忽视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刑法还应当作出进一步的修正,以期实现对食品安全的周全保护.
食品安全、食品安全犯罪、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保护
DF6;D92
2012-06-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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