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证和比较法视野下的强制采样研究
“强制采样”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并无明确规定,立法只规定了“人身检查”制度,然而违背当事人意愿提取人身检材的现象在实践中却普遍存在.实证考查发现:立法的相对滞后造成了强制采样的权力运作不当,执法人员对采样的适用程序和做法不一.通过比较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及美国刑事诉讼中的相关制度在分类、程序与做法、发动要件等方面的差异,发现我国强制采样处分分类笼统、启动条件宽泛、审批环节阙如,强制采样所获之鉴定意见却普遍被采纳.我国强制采样之完善必须实现“发现真实”和“人权保障”的价值平衡,实现强制采样行为的必要控制,实现“鉴定客体化”向“鉴定主体化”的地位转变.
强制采样、人身检查、检材提取、实证、比较
F32;R65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社会转型期司法鉴定不信任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10CFX041
2012-06-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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