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之修正——对我国刑法修正案制定权的反思与重构
在刑事法治之下,刑法修正案已然成为弥补刑法典不足,保持刑法典稳定性和权威性的客观要求.刑法修正首要是实体正义,但实体正义的实现有赖于程序正义做保障,两者皆不可偏废.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刑法修正案的制定主体,不仅违反宪法的规定,而且违背立法法设定的权限划分,不仅丧失了刑法修正的程序正义,而且破坏了法治原则和精神.应将刑法修正案制定权回归全国人大,从而使刑法修正与我国刑事法治的多元化建设联系起来.
刑法修正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刑事法治、刑法典、程序正义
D9 ;D92
2012-02-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