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官的查证责任与控辩双方证明责任的边界
中国刑事审判中法官其有调查证据的必要,其目的是澄清心证与查明案件事实,甚至必要时对被告进行客观照料.但是法官的查证责任并非是承担对案件事实的证明贵任,而是同控辩双方尤其是控方的证明贵任存在严格区别.因此,有必要对法官的查证贵任与控辩双方的证明贵任进行边界划分.只有在控辩双方履行必要的证明贵任后,且在特殊的条件下,刑事法官方能依职权调查证据.
刑事法官、查证责任、证明责任
D92;D91
2011-07-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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