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比较研究
日本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中的商业秘密包括秘密管理性、非公知性与有价值性三个要素,较中国商业秘密构成要素的界定更为合理.中日将违约而使用、公开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犯罪化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应予取消.中国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不宜效仿日本只定性不定量的立法模式,对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重大报失"等情节的适用困境,可以通过增设定罪f刑情节的方式予以完善.中日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刑罚设里中应采取限额罚金与倍比罚金相结合的罚金制;针对不同的危害行为与主体增设多个量刑档次,做到罪刑结构的协调.
中国、日本、商业秘密犯罪、比较
D9 ;DF5
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TRIPS协定》执行程序刑事部分研究"09CFX070
2011-07-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6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