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货币罪的保护法益
关于伪造货币罪的保护法益,我国刑法学多数说认为本罪的保护法益是国家对货币的管理制度,该说实质上与国家货币发行权说没有任何区别.但是,货币发行权说只具有历史沿革的意义.随着经济交易活动的发展,公众对作为交易手段之一的货币的真实性越来越值得刑法的保护.因此,本罪的保护法益应当是货币的公共信用.关于本罪的行为客体,既包括本国货币,也包括外国货币.而且,要求货币必须具有强制通用力.对于度币而言,判断是否本罪的行为客体的时间点应当是是否具有强制流通力.
伪造货币、公共信用、强制通用力
D92;DF6
2011-07-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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