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竞合中特别法条和普通法条的关系探析
法条竞合理论的混乱现状根源于对特别法条和普通法条之问关系的误解,实际上,这两者之间是反对关系而非种属关系.由于间一论城下特别罪名和普通罪名的外延所涵盖的犯罪事实处于此消彼长的反变状态,故普通罪名对于特别罪名具有拾遗补缺功能,当适用特别罪名无法评价为犯罪或者量刑明显偏轻时,说明该犯罪事实并非特别罪名所能涵盖,此时,对特别罪名的特有要素不予评价,并不存在评价不充分的问题.由于只有数罪外廷中似乎相同的犯罪事实才能引起法条竞合,故只有考虑这些"相同"部分之间的关系才有意义,故所有法条竟合都表现为"特别法条"和"普通法条"的竞合.
法条竞合、特别法条、普通法条、罪名、外延
D92;DF6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风险社会下的刑法创新"的阶段性成果,项目:10YJC820178
2011-07-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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