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测试结论的证据地位
心理测试技术的广泛运用与司法对其结论的态度形成巨大的反差.基于心理测试技术的可靠性及其结论的正确性,被测人与案件和事实的关联,以及针对被测人的生理心理反应所形成的以图谱形式表现出来的痕迹,可以明确心理测试结论具有鉴定结论的证据资格.心理测试结论属于有限可采的补强证据,其证明力由法官自由判断但又对法官心证形成一定限制.
心理测试结论、域外考察、证据资格、证明力
D91;DF7
2011-06-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69-74
心理测试结论、域外考察、证据资格、证明力
D91;DF7
2011-06-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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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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