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均衡原则视野下的挪用数额认定——对以后次挪用归还前次挪用行为的分析
多次挪用公款,以后次挪用款项归还前次挪用款项的挪用数额认定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一种复杂情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但是,此解释与刑法罪刑均衡的基本原则存在诸多矛盾之处,学者及司法实务者从各种角度提出了不同的见解.事实上,对以后次挪用归还前次挪用公款行为的数额认定应当以罪刑均衡为标准,综合考虑挪用公款罪的不同行为方式.
挪用公款罪、数额认定、罪刑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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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91
2011-03-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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