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犯与二元化犯罪模式
刑事犯与行政犯的类型划分已成为犯罪分类中的一个固定范武,如何在认知行政犯之本质的基础上设置行政犯的犯罪模式,这就不仅关系到刑法的控制效果,而且还关系到刑法的科学发展.作为"先抑后扬"的二元化犯罪模式,不仅能够满足刑法上设置行政犯之目的诉求,而且较好地体现了刑法谦抑原则,因而是行政犯之犯罪模式的理性选择.所以未来的刑法修正案应适当扩展二元化犯罪模式的存在范围,具体可以考虑在纯正的贪利性行政犯中实行.
刑事犯、行政犯、刑法谦抑、二元化犯罪模式、贪利性行政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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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DF6
2011-03-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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