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数额规定方式的问题与完善
犯罪数额规定方式的科学与否是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数目型的犯罪数额规定方式有其历史合理性,但在当下存在诸多弊端,以致司法适用严重偏离法定标准.司法的偏差应于立法上矫正.以社会危害性的时间、空间、文化相对性为设定根据,借鉴饿罗斯联邦刑法典和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经验,将犯罪数额规定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比,以省级行政区划为基本单位(民族自治地方独立适用),每年的1月1日由国家和各省统计局公布具体的数据.
犯罪数额、规定方式、设定根据、设定要求
D92;D91
2010-10-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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