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失职的刑法控制
<刑法>第168条的"严重不负责任"非指一般性地违反职责或义务,也不是简单的法益侵害或开放的构成要件,而是对国家的失信,对国家委托的失职,且已达到"严重"的程度.在国企投资失职行为中,贪胜的对赌武投资、过于自信的违规操作、严重的决策失误等,都是对国家委托的失信,符合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失职罪的行为特征,应承担刑事责任.因相关知识薄弱而进行不平等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涉及几个方面,不可一概而论.
严重不负责任、国企、投资失职、失信
G45;D9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我国经济刑法的功能性缺陷与对策研究"资助20080440315
2010-08-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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