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先有备能否阻却防卫行为的正当性——从一件聚众斗殴案的定性看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的困境及破围
正当防卫并不排斥事先做好防范、准备的情形,而传统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只包含积极的构成要件,并将成立正当防卫与符合犯罪构成置于相互对立的地位,不利于分析、判断具体犯罪的成立与否.借鉴德日刑法学递进式"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理论,结合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应该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排除犯罪性的行为(违法阻却事由)和刑法第13条"但书"情节并列作为消极要件纳入我国的犯罪构成要件.
聚众斗殴、正当防卫、犯罪构成、违法阻却
D92;DF6
2010-05-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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