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犯型犯罪的根据:伤害原则对法益保护原则的一次超越——兼论犯罪的本质
限制刑罚权是法益保护原则的重要机能,但该原则却很难解释冒犯型犯罪的正当化根据.费因伯格认为,给他人造成的不良心理感受是冒犯行为被犯罪化的根据所在.不良心理感受易受到利益主体主观的影响,因此,欲获得刑法的保护,亟需将该利益进化成权利.然而,能够上升到权利的利益只能局限于最低的安宁权和一般性的利益.只有他们才能获得刑法的保护.这就是伤害原则解读冒犯型犯罪的根据所在.尽管如此,面对亲属间通奸罪,伤害原则与法益保护原则一样,也一筹莫展.
冒犯行为、法益、伤害原则、权利
D92;DF6
2010-04-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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