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法"出罪"功能研究
我国刑法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表述,成为诉讼法"出罪"的障碍,也与刑事法治的精神相悖.刑事诉讼法现存的超越刑法的"出罪"规定,有的导致刑法的不能执行,有的又反映了诉讼环节"出罪"的正当需要.刑法"入罪"后的"出罪"是权衡法律利益后的选择,刑事诉讼法为了功利和正当程序等法律价值也应当具有独立的"出罪"功能,并且在"出罪"的考量方法和依据等方面应当与刑法保持内在的统一性与协调性.程序法的独立性决定了程序环节"出罪"的诸多具体法定事由和"超法规事由".
出罪、罪刑法定、法益权衡、超法规事由
D92;DF0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差别诉讼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09BFX064
2010-04-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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